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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来源:招聘之家 时间:2019-01-21 作者:招聘之家 浏览量: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时候就需要签订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有劳动关系事实的为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纠纷时就需要证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那么事实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现有规定,应当具体分析:
1、在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自始至终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单方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或者双方均同意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且书面合同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合法形式。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存在过错,为惩罚这种不规范用工行为,所以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1)1996年9月5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81号】规定:“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十七条和《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96号】第四条规定精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劳动者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劳动监察机构应依据《劳动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等规定查处。”
(2)2005年5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当然,这种情形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劳动者要取得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证据。比如要求单位尽快签订劳动合同的谈话记录、证人证言、单位要求劳动者填的有关表格、单位借口拖延续订的证明等。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原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既未以书面形式续订劳动合同,也未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从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这种情形下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001年4月6日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法释(2001)14号】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以及2001年11月2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49号】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该规定中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根据上述规定,不难理解,当原劳动合同期满时,原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原劳动合同已经终结。双方当事人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应按原合同规定的款项继续执行,包括工资、工作条件等等。但事实劳动关系并不等于劳动合同关系,其中的一方提出中止劳动关系,不是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而是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又因为按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只要用人单位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先提出并解除劳动合同的(除非用人单位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这里的事实劳动关系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任何一方单独提出并终止,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一样拥有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权利,既然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在用人单位拥有和劳动者一样权利的情形下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同样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况且,此处的终止跟解除是不同的,因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在因无效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下,用人单位提出并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要区分两种情形。
如果是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则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最高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法释(2001)14号】第14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因此,这里的经济补偿金并非是其本来含义,而应理解为赔偿劳动者因劳动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即名义上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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